性能检验针对包装容器本身是否满足规定的跌落、堆码、气密或液压等性能要求,通常由包装生产企业申请;使用鉴定针对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实际装货后的包装、封口、标记及适配情况。两者对象和申请主体不同。
不能笼统理解为长期通用。性能检验结果单有其包装型号、规格、生产批次和有效管理条件;使用鉴定结果单对应申报的货物、数量、包装和批次。超范围、包装变更或超过有效状态时应重新确认办理。
通常不能直接沿用,因为使用鉴定对应实际包装、封口、数量和批次。重新分装或更换包装改变了受检状态,应停止使用原单并向主管海关确认是否重新申请鉴定。